普菲斯丨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日期:2018年10月25日 09: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粉丝粉条和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解决粉丝粉条和面制品中铝含量超标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整治范围



(一)粉丝粉条、面制品生产企业。


(二)加工经营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焙烤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麻花等)等面制品和粉丝粉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三)粉丝粉条、面制品加工经营小作坊。


整治措施



(一)督促生产经营者开展全面自查。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食品配方。重点检查是否针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制定食品配方,配方是否包括使用的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使用量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


2.原辅料采购。重点检查是否严格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核;是否做好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确保购进的食品原料、含铝食品添加剂和含铝食品相关产品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购买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粉丝粉条的生产者要对淀粉原料中的铝含量进行检验把关。


3.生产加工制作过程。重点检查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对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用量进行称量,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 第8号)相关规定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4.产品出厂检验。粉丝粉条获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 第1号)要求,确保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量控制在≤200mg/kg;不具备自检能力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是否立即查明原因、召回产品、切实整改,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二)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监督检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事权,加大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力度,主要检查食品配方、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产品检验等。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结合起来,落实监管责任。在生产环节,要对粉丝粉条、面制品获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验证企业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尤其是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控制有效性。在餐饮环节,要将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食品等行为作为重点内容,将加工经营面制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重点对象,将小吃街、美食城等餐饮消费聚集区作为重点区域,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监督抽检监测。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年度抽检计划,开展抽检监测。要重点加强对粉丝粉条生产加工聚集区、批发市场、面制品制售集中的集贸市场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检,要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的对产品进行抽样,必要时可以对原辅料进行抽样检验。对抽检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置,控制风险,整改到位。涉及其他省(区、市)的,及时通报协查,严控产品安全风险。


3.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立即核查,严惩重处;涉及上游环节或其他区域的,要及时通报案件线索,联查联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  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坚决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禁业限制。


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底,督促相关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


(二)第二阶段: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底,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9年6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组织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抓好落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和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共治。


三是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将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典型案例和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报告及统计表的电子版、纸质版报送至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司。


鲁ICP备16042962号-1 公安备案号 37020302371387号